审计十三个认定如何区分 与存在发生认定相对应的审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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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十三个认定如何区分

与存在发生认定相对应的审计目标?

与存在发生认定相对应的审计目标?

与存在或由发生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已记录的交易是真实的,也就是真实性。例如,如果没有发生销售交易,但在销售日记账中记录了一笔销售,则违反了该目标。
发生认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 管理层是否把那些不曾发生的项目记入 财务报表,它主要与财务报表组成要素的高估有关。

简述审计目标的三个认定?

审计目标的三个认定:
(一)与各类交易和事项相关的审计目标
1.发生:由发生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已记录的交易是真实的。发生认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管理层是否把那些不曾发生的项目记入财务报表,它主要与财务报表组成要素的高估有关。
2.完整性:由完整性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已发生的交易确实已经记录。发生和完整性两者强调的是相反的关注点。发生目标针对潜在的高估,而完整性目标则针对漏记交易(低估)。
3.准确性:由准确性认定推导出的审计目标是已记录的交易是按正确金额反映的。
4.截止:由截止认定推导出的审计目标是接近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交易记录于恰当的期间。
5.分类:由分类认定推导出的审计目标是被审计单位记录的交易经过适当分类。
(二)与期末账户余额相关的审计目标
1.存在:由存在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记录的金额确实存在。
2.权利和义务:由权利和义务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资产归属于被审计单位,负债属于被审计单位的义务。
3.完整性:由完整性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已存在的金额均已记录。
4.计价和分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
(三)与列报相关的的审计目标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及相关事项在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正确性实施审计。
1.发生及权利和义务:将没有发生的交易、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无关的交易和事项包括在财务报表中,则违反该目标。
2.完整性:如果应当披露的事项没有包括在财务报表中,则违反该目标。
3.分类和可理解性:财务信息已被恰当地列报和描述,且披露内容表述清楚。
4.准确性和计价: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额恰当。

如何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一)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有关。
例如,对某个审计项目实施某一选定的审计程序,从200个样本中获得的证据要比从100个样本中获得的证据更充分。
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多),并受到审计证据质量错的影响(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少)。然而,注册会计师仅靠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
提示:联系审计重要性概念,不能人为的提高审计重要性水平,而降低审计风险,减少审计证据的数量。
(二)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
,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和可靠性是审计证据适当性的核心内容,只有相关且可靠的审计证据才是高质量的。
1.审计证据的相关性。
相关性,是指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与审计程序的目的和所考虑的相关认定之间的逻辑联系。
(1)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可能受到测试方向的影响。
(2)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例如,检查期后应收账款收回的记录和文件,可以提供有关存在和计价的审计证据,但未必提供与期末截止相关的审计证据。(程序——认定)
(3)有关某一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例如,有关存货实物存在的审计证据并不能够替代与存货计价相关的审计证据。
(4)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可能与同一认定相关。
2.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的可信程度。
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
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通常会考虑下列原则:
(1)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2)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3)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
证据更可靠。
(4)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5)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传真件或复印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注册会计师在按照上述原则评价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还应当注意可能出现的重要例外情况。(例如,审计证据虽是从独立的外部来源获得,但如果该证据是由不知情者或不具备资格者提供,审计证据也可能是不可靠的。
)同样,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备评价证据的专业能力,那么即使是直接获取的证据,也可能不可靠

3.充分性和适当性之间的关系。
只有充分且适当的审计证据才是有证明力的。
(1)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也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数量可能越少。也就是说,审计证据的适当性会影响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2)需要注意的是,但如果审计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那么注册会计师仅靠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
(3)同样地,如果注册会计师获取的证据不可靠,那么证据数量;再多也难以起到证明作用。
4.评价充分性和适当性时的特殊考虑:
(1)对文件记录可靠性的考虑。
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并考虑与这些信息生成与维护相关的控制的有效性。
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做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
(2)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信息时的考虑。如果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获取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为获取可靠的审计证据,实施审计程序时使用的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需要足够的完整和准确。
(3)证据相互矛盾时的考虑。如果针对某项认定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该项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则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不一致,表明某项审计证据可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4)获取审计证据时对成本的考虑。
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的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以获取审计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