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超长试用期受法律保护吗 公司规定外包员工试用期长短合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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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超长试用期受法律保护吗

公司规定外包员工试用期长短合法么?

公司规定外包员工试用期长短合法么?

答:不合法。
因为公司是法人单位外包公司也是法人单位,在法律上两个单位是平等的。
公司和外包公司签订合同同时,需要审核外包公司的资质,所承包的范围,以及信誉,如果符合公司外包要求,就签订外包合同。如果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就不签合同。不存在试用期。

职工最长试用期?

职工最长使用期,我们不妨来看看劳动合同法是怎样规定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所以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协议是否合法?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考察对方设立的双向选择期,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与合同期应当受同一个合同的约束,试用期的期限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是法律意义上的试用期。当前很多企业为了能降低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同时让企业可以利用《劳动法》25条第1款第1项赋予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以便企业能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那么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属于劳动合同?一、目前相关法律规定:1、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只有签订《劳动合同》才具备签订“试用期”的法定条件,同时只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的劳动合同期限才能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是必须先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有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先签“试用期合同”,再签“劳动合同”,这种分两步走的行为是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2、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该《条例》明确了只签订“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无效约定,《试用期合同》在法律上将被视作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3、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只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二、签订《试用期合同》的目的能否达到1、一般来说企业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签订《试用期合同》一个母的是以便企业能够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该说作为“追求最大利润为原则”的企业来说,上述愿望是好的,但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而无效,并不能实现其目的,其法律后果将是《试用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上仍视为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保护。2、企业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降低向职工支付的工资报酬。这个目的能否达到其实完全取决于企业的管理和用工、工资支付制度的的合理架构,想通过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来达到即不合法效果也并不理想。因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无效,但并不导致《劳动法》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情况下,将把所谓的《试用期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视作《劳动合同》的内容,把所谓《试用期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限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样的《试用期合同》中对薪资的规定也将被视为劳动合同的约定。简单地说,虽然“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其中的规定将被视为劳动合同的规定,而为法律认可。重要的一点是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支付相当于转正薪资的工资,即不得按不低于转正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而且企业仍应履行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一切责任(如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承担各项社保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等)。另外,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签订《试用期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已经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企业想通过签订《试用期合同》来充分利用相关法律法规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愿望也是无法实现的。(注: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建议根据上述分析,企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建议企业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约定“试用期”,当然在实践中如何充分利用“试用期”的规定是有讲究的。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